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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债务冲撞的后果
发布来源:法务审计部 发布时间:2020-06-05 09:06:56 字体大小:[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形,就是企业拖欠对方债务,同时对方也拖欠企业债务,债务出现“冲撞”的现象。此时,企业想到的一定是相互冲抵,双方的债务归于消灭,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成为“抵销”。

抵销也算是企业债务清欠的一种手段,但抵销也不是随意作出的。根据抵销种类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即规定了法定抵销,其成立条件如下:

一是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抵销应在对等额内使对方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因此,必须以双方债权存在为必要条件,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其中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合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是双方的债务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种类的给付物。双方的债务抵销后,均能达到目的。例如A企业拖欠B企业货物,B企业拖欠A企业货款,这是同一种类吗?不是,所以不能直接抵销。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直接抵销,就会违背双方交易的初衷,B企业要求货物是为了着急生产,获得货币不能应急。A企业想要获得货币,获得货物毫无用处。

三是双方债务的给付期均届满。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但在破产程序中,企业一旦破产结束就不再存在,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无从实现。所以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动抵销,如果面临对方已过诉讼时效的抵销债权,企业可以拒绝。

四是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不得抵销,如劳动者给企业造成损害,企业就不能采用抵销,全额扣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给劳动者留存必要的生活费用;企业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得抵销,法律尊重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得抵销。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可以总结出不得抵销的情形有:1、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企业不能故意“做债主”,故意做债主一般会有着非法的目的,所以法律排除了相应的权利。

在上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法定抵销可因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即企业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双方等额债务消灭。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定。

双方的债务不具备法定抵销的条件第二项时,抵销也可以进行,但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时,双方实际上重新达成了协议,对债务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当然予以尊重和保护。

抵销发生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权利均从抵销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也从抵销时消灭。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若附有条件或期限,即效力不确定,附条件的抵销或附期限的抵销也就是新的合同关系,这与抵销消灭债权债务的本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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